五部委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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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门户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7-11-20

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分6章、共26条,按照“强化程序约束、加强实体指导、严格监督问责”的总体思路,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

根据《实施细则》,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实施细则》对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审查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实施细则》明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在招标投标中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十九大报告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报告还明确要求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实施细则》的发布,体现了政府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坚定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