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来源: 上海建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作者: 门户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7-08-30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修订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及期限、是否计息、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新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进行了调整,从5%下降到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