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须知(2.0版)
来源: 上海建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作者: 门户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19-07-09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平台运营商

 

平台运营商为上海建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上海建工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www.yzscg.cn)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和运营。

 

  第二条:分供商

 

  上海建工电子商务平台分供商分为注册分供商、合格分供商和平台分供商。分供商必须通过网上注册申请, 经平台审核批准后可成为注册分供商,注册分供商可查看平台的公开招标和询价信息,并从事相应的采购服务活动;注册分供商必须向特定单位提出合格分供商准入申请,经特定单位审核批准后可成为该单位的合格分供商,不但可查看平台的公开招标和询价信息,还可查看特定单位的邀标和其它信息,并从事相应的采购服务活动;注册和合格分供商必须向建工集团提出战略分供商准入申请,经集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成为战略分供商,可查看平台所有招标及询价等信息,并从事相应的采购服务活动。

 

  第三条:采购方

 

指在平台进行采购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中标方

 

指采购方经过投标评审、公告选定或竞争性报、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的获得供货权的分供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为规范网上采购、交易行为,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发生违规交易现象,实现采购交易公开、公正、公平,交易双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本须知所称网上采购交易是指分供商通过上海建工电子商务平台参与网上交易活动。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方、分供商、平台运营商、监管监察机构。

 

第七条:为了保证网上交易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采购方、分供商、平台运营商均应按规定指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保证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为保证网上交易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交后的信息不可更改。

 

第九条:招投标活动的交易日程安排按招标公告内容设定,用户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网上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各环节的操作,超过规定时间将不能再进行网上交易。

 

第十条:交易信息在交易过程应需保密的,用户应按国家对涉及秘密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用户应及时与上海建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交易网站进行破解或恶意攻击,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为了使平台正常运行及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系统将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升级,请各用户注意《网上通知》做好工作的调整。

 

第三章 分供商须知

 

  第十四条:所有分供商在进入交易前必须提前注册,根据各自类别从事相应的采购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为了加强采购渠道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供应物资质量,各级采购方对分供商实行定期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如果不合格,分供商则被划入黑名单,以后将不能参与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分供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单位及采购组织串通投标、竞标等,不得向采购单位及采购组织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竞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分供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否则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取消投标及中标资格。

 

第四章 采购方须知

 

第十七条:需求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采购、生产周期等因素,确定提报计划时间、数量,准确提供定货状态、到货地点、交货条件等。

 

第十八条:各种采购寻源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和上海建工相关管理要求。各类采购公告、文件和公示均应由采购方按各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出。

 

第十九条: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在系统中根据寻源结果生成合同。根据合同,需求单位提出供应计划,要求分供商发货或提供服务,记录验收情况, 核准结算申请,并对履约质量、服务等进行评价。

 

第五章 违约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中标结果发布后,中标方未按规定的时间与采购方签订合同,且未经采购方同意的,采购方有权中止本次采购交易,并记入诚信记录,同时,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平台运营商支持采购方对分供商违约造成损失的追索权。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采购方应专设受理、处理质疑的专门机构,并应当在平台以及有关招标文件、公告中上公布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分供商的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分供商的质疑应当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二十三条:分供商对网上采购交易活动有疑问的,分供商可直接向采购方提出。询问可以采取电话、信箱、当面询问或书面(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采购方应当在收到分供商询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答复的内容仅限于分供商的询问,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也不得涉及已获取采购文件的分供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分供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采购方提出质疑。

 

  第二十六条:质疑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人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分供商;

 

  (二)在第二十七条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三)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书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齐全;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分供商提出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方提出。

 

第二十八条:质疑人已经参与网上公开竞价、网上询价的报价或评审活动, 再对采购信息提出质疑的,应当视为质疑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无效质疑。

 

第二十九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自然人姓名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

 

  (三)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询价单编号;

 

  (四)质疑的具体事项、明确的请求和主张;

 

(五)质疑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具体理由,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的内容;

 

  (六)充足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

 

  (七)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条:质疑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 单位公章。质疑书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的, 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

 

第三十一条:质疑书的递交可以采取传真或当面递交等形式。采取传真形式的,应当在传真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原件以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质疑受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质疑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原件的当日与质疑人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质疑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二)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四)质疑书未按第三十条要求签署盖章或者质疑书加盖合同专用章的;

 

(五)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

 

(六)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七)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除上述第(二)、(五)项规定情形外,质疑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并重新提交质疑书,并说明理由,在办理签收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质疑人进行回复。

 

第三十五条:质疑受理机构对质疑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驳回质疑,应当起草《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全称、地址等;

 

(二)质疑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质疑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人投诉权利;

 

(五)质疑处理决定的日期。

 

《质疑处理结果通知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送达质疑人、被质疑人及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采购活动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审查时间较长的,经质疑人书面同意后,质疑受理机构可适当延长质疑处理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质疑受理机构可视情况在平台上公告质疑内容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分供商对采购方答复不满或者采购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向平台投诉,平台将及时与采购方联系了解相关 情况,并督促采购方在在五天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风险提示

 

第三十九条:平台所涉及的页面、邮件以及移动通讯等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平台存在因以下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移动网络、互联网络、通信线路、页面浏览器原因等,造成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使用平台的用户须承担以上风险。平台对因此导致用户不能发送和接受阅读信息、传输错误、未予储存或其它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用户数据损失、丢失或服务停止,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平台无法对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全面控制,因此对用户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用户访问平台页面、下载资料或信息而导致该用户电脑系统损坏或资料流失,其风险自行负担。

 

第四十一条:平台对于采购方和分供商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采购方和分供商履行交易的能力等,不做任何担保,风险由各利益相关方自行承担。如果某一方因使用平台而受到利益损害时,平台不负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但会协助采购方和分供商双方进行调解。

 

第四十二条:在保证网上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平台运营商有权对用户注册数据以及交易数据进行查阅。并可依照法定程序、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将数据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须知为平台网上交易的一般规则,采购方制订的补充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分供商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本须知会随着平台应用范围的变化及时更新,章节、条款、内容的变化请关注官方网站最新版本,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建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四十四条:本须知自发布日起生效。

 

                                                                 

                                                                     

                                                                                                                                                                                                          2019 年 7 月 9 日